只殺了一條狗,為何被判故意殺人

作者:王益敏、龍軒
發(fā)布時間:2016-08-03 15:53:11
來源: 錢江晚報
原標題:a0015版:浙江新聞·城事

去年5月,43歲的貴州人楊某殺了一條狗,還把狗的頭和軀干砍下,放到了他所認為的情敵的床上。

看起來,楊某只是殺了一只狗,然而近日,溫州龍灣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案子:楊某殺了一只狗,被判故意殺人罪。

殺了一條狗,怎么就變成故意殺人了?來聽聽承辦法官怎么說。

收到死亡字條和死狗

他報了警

事情的發(fā)生,源自一起情感糾紛。

楊某暫住在溫州龍灣,有一同居女友小陳,不過他總是懷疑,女友與男子吳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因此他對吳某懷恨在心。

去年5月6日晚上,吳某遠在貴州,突然接到了小陳的電話,說是楊某在他廠房宿舍的床上放了一只死狗,狗頭和軀干都被砍下來了,墻上還貼了兩張紙條,寫著:“你跟狗一樣”、“殺不(了)你,不代表一輩子殺不(了)你”、“我老婆不是好勾引的,要生命代價”等話語。

得知這件事后,吳某就打電話向龍灣警方報警了。

殺狗分尸和留下死亡字條后,楊某并沒有罷休。他又多次給吳某的手機發(fā)去威脅短信,每次言辭都很激烈。

“那(天)晚上狗替(你)死,不知下次你有沒有這么好的運氣”、“早晚要面對,朵(躲)了一時朵(躲)不了一世的”、“陪你玩,要你跟那個死狗一樣,就算你坐在童強(銅墻)鐵壁我一樣殺得了你”……

因為已經(jīng)報警,吳某一直沒有和楊某有正面沖突。

到派出所“討說法”

自投羅網(wǎng)被抓

之后的幾個月時間里,楊某一直找不到吳某,他心有不甘,又想出一轍:私事公辦。去年8月31日,他來到龍灣公安分局永興派出所,要求公安機關處理他和小陳、吳某之間的感情糾紛。

在永興派出所,民警接受了楊某的報警,并按程序?qū)λ藢嵣矸。沒想到這一核實,民警發(fā)現(xiàn),楊某就是吳某報案的對象,當場就以涉嫌故意殺人將他抓獲歸案。

接受審訊時,對于要殺狗留字條,楊某有自己的解釋。

楊某說,去年5月6日晚上9點左右,他確實到溫州龍灣永興街道一廠房內(nèi)的住處找吳某,想伺機殺死他,然后自殺。可是到了吳某住處后,吳某不在,下樓的時候,自己又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氣急敗壞的他把狗掐死了,還把狗頭和軀干砍下,放到了吳某床上,并留下了威脅字條。

楊某所說的事,和吳某報警內(nèi)容幾乎一致。

被告辯解:只是想嚇唬對方

法院判決:已構成故意殺人

今年5月10日,龍灣區(qū)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楊某提起公訴。近日,龍灣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楊某辯解,他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寫字條、發(fā)短信,都是為了嚇唬對方。”

至于他在派出所說的想殺人后自殺,是他在偵查階段所作的認罪供述,是在一時想不開的情況下亂說的。

不過,龍灣法院認為,楊某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而且楊某有前科,第一次是2008年9月,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第二次還是盜竊,2014年2月被處有期徒刑8個月。

楊某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此次屬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最終,龍灣法院一審判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拘役5個月。

新聞延伸:

殺狗前后的一系列行為

是定罪的關鍵

殺了一條狗,就被判故意殺人罪,有道理嗎?

承辦法官說,作出這樣的判決,首先是認定了楊某在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而他為達到這一犯罪目的,在夜里潛入被害人居住處所,這個行為就屬于故意殺人的犯罪預備。

當然,由于僅僅處于犯罪預備階段,沒有著手實施犯罪,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依據(jù)相關量刑規(guī)定,對預備犯可以在基準刑的基礎上從輕70%~80%以下,再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前科情況等,法院最后作出了這樣的判決。

浙江時代律師事務所陳一來表示,因為吳某不在家,楊某沒有得逞,這個情節(jié)屬于犯罪預備是合理的判決。

“如果當天吳某在家,很有可能就被楊某殺死了。”陳一來認為,殺狗自然不能等同于殺人,如果楊某僅僅只是殺狗威脅,沒有之后一系列發(fā)短信威脅等行為,能不能構罪還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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