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交管條例揭面紗:嚴懲買分賣分 禁停黃線被固化
上海交通大整治期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機動支隊聯合徐匯交警在吳中路中山西路開展查處網格線違法行為。 本報記者 海沙爾 攝
備受上海市民關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揭開面紗。
截至2015年底,申城機動車實際保有量達430多萬輛,各類非機動車總量突破1600萬輛,注冊機動車駕駛員650多萬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達100萬起以上。面對新型道路交通違法形態(tài)不斷涌現,面對交通安全和交通擁堵的嚴峻形勢,《條例》修訂勢在必行。
昨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聽取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并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
“條例修訂體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 中的實踐經驗,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市政府副秘書長陳靖說,《條例》修訂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針對管理和執(zhí)法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本市道路交通執(zhí)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此次修訂著眼制定一部體現地方特色的、綜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堅持公交優(yōu)先發(fā)展戰(zhàn)略、倡導綠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嚴格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細化道路通行管理規(guī)定,促進動靜態(tài)交通平衡發(fā)展。
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78條,為體現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交通規(guī)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條例,此次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
禁止“買分賣分”違法行為
開車的市民,對于“銷分”這個概念肯定都不陌生。根據相關法規(guī),持有C1駕駛證的駕駛人,如一年內交通違法扣分記滿12分,必須參加學習7天,“回爐”再考科目一,才能重新取證。為平安度過“危險期”,不少人打起了“買分”主意。而一些不常開車的駕照持有者,也樂于從“賣分”當中獲取一些回報。一方面是需求,另一方面是商機,這也是不少人明知違法卻鋌而走險,“買分賣分”屢禁不止的原因。
不過,今后在上海,不論是由他人替代記分,還是替代他人記分、介紹替代記分,可能將面臨處罰。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突出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的禁止性規(guī)定。
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違反規(guī)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當事人相關信息還將被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倡導出行優(yōu)先選擇公共交通; 倡導有條件的單位推行錯時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措施;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出行。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強化非機動車源頭治理,對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等作了相應規(guī)定; 保留了機動車號牌總量調控制度; 對本市臨時行駛車號牌和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比如,對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guī)定核發(fā)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外環(huán)線以內禁鳴喇叭
上海市外環(huán)線以內區(qū)域全天禁止機動車違法鳴號的規(guī)定實施已逾9年,但不少駕駛員對違法鳴號的交通違法行為并不重視。3月起,上海展開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重點整治十類違法行為,就包括亂鳴號。此次《條例(修訂草案)》中,對該行為再次作了明確規(guī)定。
記者注意到,駕駛機動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比如在本市外環(huán)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區(qū)域和路段鳴喇叭;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等。
《條例(修訂草案)》還細化了道路通行管理規(guī)定,明確了本市可以上道路行駛的車輛種類,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限行車種;保留了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qū)域和核發(fā)機動車通行憑證等限制、禁止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讓行等管理作了細化和補充規(guī)定; 將本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置制度在立法中予以體現。
“僵尸車”擬限期移出
在上海的大街小巷,“僵尸車”并不鮮見。而治理卻遭遇“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尷尬,不知道該由誰把“僵尸車”領回家。此次條例修訂對長期占用道路停車資源“僵尸車”的處理作了指引性規(guī)范。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第48條,對于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條例(修訂草案)》還提出使道路回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限制道路停車的發(fā)展,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 充分考慮住宅小區(qū)、醫(yī)院、學校、商業(yè)街區(qū)等的停車需求,引導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
劃設“黃線”不得違法停車
此輪交通大整治中,最受關注的莫過于“黃實線”的劃設,在容易產生擁堵的路段劃設禁停標志、標線,對在黃線處違法停車的行為進行處罰,市民們是否支持?市人大調查報告顯示:96%的代表和87%的市民支持進行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對公安機關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設置禁停標志、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時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guī)范。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第43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并增設輔助交通標志,引導機動車在規(guī)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電子警察”向社會開放查詢
隨著技術的進步,俗稱“電子警察”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日益成為道路交通執(zhí)法的主要手段。
2013年以來,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設“電子警察”。2015年,利用“電子警察”非現場執(zhí)法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622.7萬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針對高峰時段社會車輛違法占用公交專用道,采取公交車車載“電子警察”和固定式“電子警察”相結合的執(zhí)法模式開展嚴管、嚴處。目前,全市公交專用車道“電子警察”已近300套。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向社會開放提供查詢,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15天內,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公安機關認為違法事實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定期查詢違法記錄,如果已登記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發(fā)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市人大內司委審議認為,“電子警察”的記錄與當事人知曉之間,存在一段時間差,為提高執(zhí)法效能,保證執(zhí)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建議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明確對“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除了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處理通知之外,還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時間“點對點”告知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
同時,還有必要建立接受違法處理的信息催告、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聯系方式網上登記、變更和確認制度,以確保相關信息及時準確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記者 王海燕 見習記者 吳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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